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避免拆而不除
《关于加强隐患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监督管理,督促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规范拆除行为,采取严密防范措施,确保拟拆除工程已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居住人员已全部撤离,避免房屋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落实拆除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应该从上到下、分段进行拆除,不得垂直交叉作业。承重支柱和横梁应待其承担的全部结构拆除后方可拆除,水平构件(板、梁)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严禁采用底部挖掘或推倒等方式进行拆除。
各地要切实做好房屋拆除后的垃圾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排查发现房屋已拆除但未清理垃圾的,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周边环境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清理。拆卸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开展拆后利用,避免拆而不除。拆除过程中,要加强文明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不得污染水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出台9个事项加强房屋鉴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提升鉴定质量和水平。具体包括9个事项:合理确定鉴定类别、推行从业告知承诺制、强化质量体系运行、规范现场检测行为、提升鉴定报告质量、完善鉴定档案管理、完善房屋档案信息、完善房屋档案信息和强化鉴定机构监管。
在合理确定鉴定类别中,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房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安全性鉴定或可靠性鉴定,必要时应考虑抗震要求,危房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对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进行鉴定的,严禁只采用使用性鉴定。
此外,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举报的鉴定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严肃处理,依法采取通报、警告、罚款、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属于省外鉴定机构的,不再列入备案名录,并抄告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