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快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沪民防规〔202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以及民防工程拆除操作要求,加强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民防工程建设费审查
 
  (一)在行政协助规划设计方案意见征询阶段,对于经审查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不宜修建民防工程的情形”的建设项目,各民防管理部门在《行政协助回复书》中除明确该项目应配建民防工程的标准外,应一并告知建设单位可以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形式履行结建义务,并明确具体缴费情形和缴费标准。各民防管理部门同时制作《办理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告知单》(详见附件1),作为《行政协助回复书》附件一并回复规资部门。
 
  (二)各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管理要求,包括《行政协助回复书》等,是施工图审查的依据;对于涉及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单》和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本项目施工图审查依据,并在出具《联合审查合格书》前将项目缴费情况报告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属临港管委会事权的项目报告至临港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
 
  (三)各民防管理部门或其监督机构应对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民防管理部门意见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应缴未缴”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未缴费的项目,应及时对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四)各民防管理部门于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审批出具的《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单》和缴费情况报送市民防办计划财务处(详见附件2)。
 
  (五)项目综合竣工验收阶段,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对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情况进行复核,未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不予通过。
 
  二、加强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收缴
 
  (一)各民防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属地内民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杜绝发生未办理拆除审批手续而民防工程灭失的情况。
 
  (二)经审批核定以补偿形式拆除民防工程的,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在该民防工程实施拆除前,足额完成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收缴。
 
  (三)拆除民防工程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被拆除工程属地民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全市被拆除民防工程的抽查工作,实施重点监管。
 
  (四)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在土地阶段和行政协助阶段明确项目地块内待拆除民防工程现状和拆除审批要求;在被拆除民防工程所处地块的后续建设项目结建审查中,做好被拆除工程补偿费收缴的核对和监督工作。对于未足额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该地块后续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五)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除补偿费收缴的监管力度,督促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单位缴费。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拆除补偿费收缴情况,反馈市民防办计划财务处进行核对。
 
  (六)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在被拆除民防工程所处地块的后续建设项目结建审查中,做好被拆除工程补偿费收缴的核对和监督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是公用民防工程建设的主要经费来源,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将作为市民防办业务处室年度考核各民防管理部门的参考依据。
 
  (二)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对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缴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按时向市民防办业务处室报送有关表格资料,无新增项目的按零报告报送。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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